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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5-07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0〕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要点解读如下。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保障全县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事关农民福祉和农村和谐稳定,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根据中农发〔2019〕11号、农经发〔2019〕6号、渝农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行业部门协作配合,落实乡镇(街道)属地主体责任,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问: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本村村民用于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因此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同时满足“一户一宅”。

问:申请宅基地的标准是什么?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江四河”和城区周边区域村民住宅选址应按《奉节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一江四河”规划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管控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9〕98号)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问:申请宅基地审批流程有哪些?

一是农户申请。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村级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申请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资格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三是乡镇审批。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统一收发件,统一由窗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联审。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政府审批。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作出审批应当征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问:《通知》中的“三到场”要求是什么?

1.乡镇(街道)政府应及时组织经发办、规建所、规资所等单位实地审查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空间规划、四至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于地灾范围等,并通过GPS设备获取用地坐标界址点。

2.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需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审批单位实地丈量批放建房范围,确定建房位置。

3.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进行建设,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完工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表》,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问:《通知》中“一户一宅”的规定是什么?

即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其它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经批准易地建造住房的,应遵循“拆旧建新”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问:《通知》中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做哪些事?

1.县农业农村委职能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职能职责。负责统筹指导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办理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许可;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农村宅基地选址进行勘测定界(测绘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报告或成果表);对验收合格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不动产登记。

3.其他部门职能职责。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工作,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文化旅游委、县经济信息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乡镇政府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

县级行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县主导、部门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建立行业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等要依法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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