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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日期:2021-07-12

    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于2021年7月1日以奉节府发【2021】23号印发了《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344号令、14号通知,对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等作出较大调整:

1.征地范围方面。规定了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征地的6种情形,主要包括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成片开发等。因此,新土地法实施后,符合上述6种公共利益情形的方可征收土地,不符合的,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用地。

2.征地责任主体方面。强化了区县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如:拟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安置决定等)的主体,由原来的区县土地行政部门调整为区县政府。

3.征地程序方面。对征地程序作了调整,将原征地批复后的部分程序前置,要求各区县政府在征地报批前需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县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4.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对征地补偿安置作了重大调整,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将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补偿”调整为“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并要求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三是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缴费补贴。四是对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财产权。

  二、主要内容

  我县按照2021年市政府令第344号和渝府发〔2021〕14号通知精神,结合奉节制定本《办法》。《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5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职责等内容。其中,第三条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县政府征地主体责任,细化了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农村房屋室内附属物补助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坟墓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以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原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第三章人员安置。规定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原则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其中,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结合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分别列举了人员安置范围和不予安置的情形。第十七条调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第十九条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现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住房安置。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五条制定了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时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确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无监护人费用支付、大中型水利水电政策适用、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办法》差异对比

《办法》在奉节府发【2008】60号、奉节府发【2011】44号、奉节府发【2013】135号、奉节府发【2013】163号文件(以下简称旧办法)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新《土地管理法》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县人民政府。《办法》将原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调整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办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办法》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按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办法单一考虑设备净值因素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应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旧办法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办法》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县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旧办法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办法》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旧办法按照“以户为单位,对合法人口每人30平方米为控制面积,分不同区域按综合造价”确定,调整为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

(八)关于农村房屋室内附属物补助。《办法》结合农村房屋确有装饰装修的实际,在旧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农村房屋室内附属物的类别、规格,制定了奉节县农村房屋室内附属物补助标准(附件3)。

   (九)关于住房安置方式。《办法》在旧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但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十)关于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办法》取消了独生子女,大龄青年指标,但对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和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虽然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详见办法第26条),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奉节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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