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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28

奉节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4日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奉节府发﹝20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3年调整后一直未做调整。随着全县城镇化水平大幅提升,城市建成区范围持续拓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现行征收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建设与维护的客观需要。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横向对比重庆市各区县,并征求相关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等意见建议达成一致,经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征收标准、征收管理、执行时间等三个部分。

(一)征收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统一上调50%,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兴隆镇、吐祥镇、竹园镇、草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公平镇、康乐镇、白帝镇、永乐镇(非县城规划区)、新民镇、甲高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羊市镇、安坪镇、青莲镇、汾河镇、大树镇、五马镇、青龙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

(二)征收管理。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第253号令)规定执行。

同时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对分期缴纳标准作出调整,即: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超过500万的,可申请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500万,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三)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执行时间节点前后标准衔接的说明

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套费征收的执行时间以建设项目业主依法申报的时间为准。2022年1月1日前,已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或其他代征主体依法申报并受理核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并受理核定、或受理核定后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等情况应重新申报的,按新标准执行。

四、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程序咨询途径

可以通过奉节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查询。咨询电话:023-5673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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