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7〕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奉节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6〕6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为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是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既要压减支出、节约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按预算执行,也要保障项目建设的安全、规范、高效,切实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局的委托,具体办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凡是5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审。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社会捐助资金、上级财政投资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地质灾害治理、装饰装修、信息网络建设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项目是指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大型修缮、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等投资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三章 建设项目评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程序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应报经县发改委审批,经批复的投资概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政府批准不得突破。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必须是经审定通过的施工图,编制预算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概算批复的相应金额。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算编制专业机构的管理和业务考核,严防其编制的预算成果漏项、价格虚高(低)、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影响造价等。
第十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预算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送审时应提交投资概算批复文件、审定的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地勘资料、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其他影响造价的相关资料。评审意见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的最高控制数和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之一。属于预算评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审计部门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若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需报市级结算或财务批复的,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其他投资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大型机械设备、大宗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时,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根据需要,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单位审定的方案和采购清单的价格进行预算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大型修缮项目(包括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等),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或报政府研究时,应当进行投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或政府研究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征地拆迁和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和政府融资平台收储土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对土地投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收储成本资金和土地出让底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对项目实施预算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和财政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认真执行国家、重庆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完成评审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履行下列义务: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应评审而不评审,或者未按照评审意见实施、整改,造成投资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性救灾、抢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可以边施工边评审,或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决(结)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奉节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奉节府发〔201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奉节县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审批表
奉节县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审批表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盖章)
项 目 概 况 |
项目名称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实施内容 |
| ||||||||||
评审范围 |
|
招标方式 |
| ||||||||
项目投资 |
投资概算(万元) |
投资概算中工程建设费(万元) |
工程预算 (万元) |
资金来源 |
资金到位情况 | ||||||
|
| ||||||||||
|
|
| |||||||||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
审批事项 |
审批机关 |
批准 文号 |
交接 资料 | |||||||
立项批复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投资概算批复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地勘报告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资金批复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施工图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施工图审查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施工图预算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主要材料运距调查表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其他 |
|
|
纸质件O 电子件O | ||||||||
以上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建设单位负责。交接人签字: | |||||||||||
审 查 意 见
|
建设单位意见 |
盖 章 |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 ||||||||||
财政局初审意见 |
盖 章 | ||||||||||
县政府领导意见 |
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 ||||||||||
主要领导意见 |
| ||||||||||
县政府常务会意见 |
|
注:审批程序按(奉节府发〔2017〕27号)执行,其中预算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先交财政局初审后上报政府常务
会议审定。“招标方式”指发改委对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意见;执行信息价期数默认为送审时间当期,若有特殊要求可
另附页说明。 “纸质件O电子件O”在送财政评审交接时勾选,有的划“√”无的划“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