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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府办发〔2021〕91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和《中共奉节县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乡村振兴“产业提升”、“乡村建设”、“基层治理”三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探索我县乡村振兴的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新模式、新路径,强化乡村振兴的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破解乡村振兴“用地难”等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守住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底线
(一)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触碰生态保护红线。创新工作机制,着力保障乡村振兴项目依法落地。
(二)着力推动农村“三变”改革试点,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为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为辅,重点使用农村存量的闲置集体、国有资产及村民闲置农房,着力壮大集体资产,增加农民收入。
(三)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鼓励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乡村旅游、非营利性养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发展,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二、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作用
(一)强化规划引领。坚持“多规合一”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县、乡(镇)、村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全覆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引导乡村振兴项目布局落地。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根据各村(社区)的不同特点做好各村(社区)的规划发展定位和用地指标划分,场镇集中建设区要着力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和人居环境改善补齐功能配套短板,提升场镇品质;乡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编制完善全县除城区社区外的所有村、社区100%覆盖实用型村规划,依托原有规划成果按照各村(社区)乡村振兴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编制规划,充分盘活村(社区)内的存量建设用地,立足农村产业发展合理布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要适度集中。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项目用地报批审批的依据,从根源上避免乡村用地难,违法用地的窘境。
(二)完善“一张底图”。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在第三次国土调查“一张底图”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用途管制图斑。将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其他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落图,实行一张图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学规划、编规划、用规划,确保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确权登记
(一)存量清理。1999年1月1日前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此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乡镇(街道)牵头,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全县的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建立台帐并上图管理。包括农村已建成未颁证的村办公室、卫生室、学校、水利设施、砖瓦窑、预制场等设施用地。
(二)确权登记。按照尊重历史、简化程序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和不动产登记。依托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在保障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基础上,开发其经营性价值。
四、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平台
(一)发挥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作用。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上,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出乡村振兴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配套政策还未明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时,一是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建筑规模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二是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重点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乡村振兴项目使用建设用地,要重点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对投资较少的用地项目,引导业主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土地成本的一次性投入。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后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拓宽集体收入渠道。
(三)支持农村居民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发展乡村旅游。农村居民可利用合法自有住宅发展餐饮、住宿、停车、购物、娱乐等乡村经营性接待设施。在符合空间规划、坚持“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工商资本以代建、租赁等模式与农户利用现有合法宅基地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后(城镇规划区和重点旅游及康养区由县政府审批),进行农房原址或联户集中改造,满足农户自住的同时发展乡村旅游。
五、分类确保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落地
符合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供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备齐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件资料后,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建设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后再实施。
六、加强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服务监管
(一)强化组织保障。
按规划引领“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成立奉节县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委、县投资促进中心等负责项目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乡镇(街道)利用空闲资产资源不能满足项目落地需求,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规划、用途管制、利用以及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等指导工作,确保项目落地。
(二)压实工作责任。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保障的牵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用地保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为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服务和技术支撑;开展村规划及项目用地审查审批;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示范合同(协议)文本。
县农业农村委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牵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确定全县乡村振兴项目名单;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建立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决策程序,提供相关示范文本;指导乡镇(街道)、用地单位(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等条件进行充分协商达成相关协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管理乡村振兴用地扶持资金,做好乡村振兴项目用地资金保障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规划的编制,承担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属地监管责任,做好被占用土地房屋农民的安置补偿,牵头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等相关工作。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工作。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其主管的项目和部门职责配合做好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力度,确保系统内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通过电视、报纸、村公告栏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高项目单位和广大村民对政策的知悉程度。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落实专人做好与项目单位和县级部门的对接服务工作。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占用土地补偿、村民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规则推进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用地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严格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项目程序,完善项目手续,规范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管,严禁形成新的违法建设。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