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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质安〔2022〕37号)及《重庆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对于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细措施抓实抓好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党的二十大和重庆市第六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下简称:“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深入开展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逐村(社区)、逐栋逐户全覆盖排查全县既有自建房屋,全面掌握属地自建房屋数量,摸清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及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等情况的自建房屋底数,建立完善自建房屋“一栋一档”,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督促相关责任人(单位)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期限、抓紧实施整治,确保“零遗漏、零疏忽”。扎实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组织机构
成立奉节县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巩义胜同志任组长,副县长肖洪波、于潜、黎源、昌世华同志任副组长,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拆违办、县民宗委、县供销联社、县国资管理中心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于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职责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及“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职能部门属事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堵漏洞、补短板、扫死角,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一)乡镇(街道)。一是具体负责辖区自建房屋隐患排查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二是对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实施隐患整治;三是自建房屋隐患消除前,逐栋落实监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和安全巡查工作;四是对于隐患排查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是建立自建房屋“一栋一档”和隐患台账,实现清单化管理;六是配合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确保消除隐患。
(二)行业部门。按照“三定”职责、《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及《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等有关规定,县住房城乡建委一是统筹全县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二是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自建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三是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四是对于立项、用地、规划、特种行业、经营审批等涉及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情形的自建房屋,负责移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实施整治;五是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六是与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一道,加强对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控,加强对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监管,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让严管重罚“融入日常”、“成为平常”。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县拆违办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及回头看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违法建筑整治和自建房审批核查工作。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自建房审批核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超市等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县城管局负责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的查处。县民宗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教委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以及对阻挠排查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县民政局负责殡仪场馆、养老机构场所、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文化、体育场所、旅游及娱乐场所、景区的安全管理。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场所、疫情隔离场所的安全管理。县商务委负责集贸市场、物流配送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县交通局负责车站、码头、公交设施的安全管理。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工贸企业自建厂房的安全管理。县供销联社负责供销社、粮站等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国有资产房屋的安全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所属房屋和征收拆除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
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要在“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排查数据,查漏补缺,再次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排查,重点聚焦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市场商场、疫情隔离点、集镇、景区等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聚焦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建筑年限长、失养失修严重、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屋,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逐栋建立台账。
(二)排查步骤。
1.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
2.排查要点。产权人(使用人)是自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采集自建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现场填写《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或《农村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并由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或疑似不安全房屋的,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此项工作应于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
(三)重点关注。
一是“经营房”,特别是用于餐饮饭店、家庭旅馆、休闲娱乐等人员密集的自建房屋。二是“违建房”,特别是存在违规加层背包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自建房屋。三是“拆改结构房”,特别是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主体结构,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四是“乱改功能房”,主体责任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特别是停车库、地下仓库、人防工程等地下建筑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用作经营场所的。五是“老龄房”,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老龄超龄房屋。六是“低标准房”,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七是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涉及的1005户隐患房屋。八是9层及以上房屋逐户排查改造情况。
(四)全面整治。
1.制定整治方案。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自建房屋隐患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立查立改”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同时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2.实施分类处置。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进行分类处置,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一是排查发现用于餐饮、旅馆、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自建房屋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用作经营场所的,要核实其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应责令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二是排查发现存在违规加层背包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属城镇规划区内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属集体土地范围内移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农业农村委,依法进行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理。三是排查发现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主体结构,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要进行违法查处,并责令产权人(使用人)恢复原有结构,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消除安全隐患。四是排查发现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超龄房屋,应委托房屋原设计单位或专业鉴定单位进行现场复核鉴定,给出书面意见,如该房屋不满足继续使用的条件,应立即停止使用。五是排查发现建设标准低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五条要求,分类采取治理措施。
3.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进行整治。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由乡镇(街道)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别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单位)进行整治,做到整治一栋、销号一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要成立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面发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应急、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拆违办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沟通协调、信息畅通、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要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动员部署,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压实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确保2022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严格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表册报送工作,每周五12:00前按时报送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并积极报送工作信息,对好的经验、做法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推广(联系人:邓美均;联系电话:13635330263;邮箱:845987867@qq.com)。
(四)强化检查督查。县政府督查办将会同县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检查督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不作为,重大安全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一栋一档)
2.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户表
3.农村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
4.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周报表
5.奉节县自建房(含城镇、农村)排查整治情况周报表
附件1
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一栋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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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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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县乡镇(街道)村(居委)组(社)路(街巷)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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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 □使用人 |
姓名 |
建筑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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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层数 |
□1层□2层□3层及以上 |
地下层数 |
□1层□2层 □3层及以上 | ||||
|
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年及以后 |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木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钢结构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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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情况 |
□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原设计单位: □未经正规设计: □有施工草图 □无施工草图 □设计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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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方式 |
□自行建造□建筑工匠建造□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其他 | ||||||
|
第二部分:审批手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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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手续 |
□有 □无 |
规划手续 |
□有 □无 | ||||
|
用地手续 |
□有 □无 |
建设手续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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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手续 |
□有 □无 |
特种行业手续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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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改造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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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改造 |
□否□是□改造1次□改造2次及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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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设计施工情况 |
□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改造,改造设计单位: □无资质单位设计改造 □经有资质单位施工改造,改造施工单位: □无资质单位施工改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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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改造 内容 |
□加层(含夹层) □扩建 □拆改主体承重结构 □改变使用功能 □开挖地下空间 □分隔群租(隔断) □随意加大门窗洞口□其他: (多选) | ||||||
|
第四部分:用途改变情况 | |||||||
|
是否用作 经营 |
□是□否 |
实际用途: □餐饮饭店□民宿宾馆□批发零售 □医疗卫生□休闲娱乐□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其他 (多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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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审批 手续 |
□有□无 | ||||||
|
第五部分:结构安全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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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 排查 |
□暂无安全隐患 □存在安全隐患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隐患部位: □场址□地基基础 □墙柱□梁板 □屋面□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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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情况 |
□A级□B级 □C级□D级 |
危险部位: □场址□地基基础 □上部结构□围护结构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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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整治情况 | |||||||
|
□已整治□有整治计划 □有整治方案□无整治计划□其他 | |||||||
产权人(使用人): 排查人: 排查日期:
相关技术人员: 乡镇(街道)负责人:
附件2
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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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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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房屋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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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排查情况 |
房屋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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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年及以后 | |||||
|
是否接近使用年限 |
□是(年限)□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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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安全情况 |
□基本安全 □存在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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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部位 |
□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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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情况 |
□A级 □B级 □C级 □D级 | |||||
|
是否加层 |
□无加层 □加层 (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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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改变情况 |
□是否用作经营 □是否有经营审批手续 | |||||
|
实际用途 |
□餐饮饭店 □休闲娱乐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批发零售 □医疗卫生 □其他 | |||||
|
备注 |
||||||
排查人: 排查日期:
备注:因部分楼栋涉及多户居民,每户居民实际情况不一,故此表是对附件1的具体细化。
附件3
农村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
|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
|
地址 |
县乡镇(街道)村(居委)组(社)路(街巷)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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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 □使用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
建筑层数 |
□1层 □2层 □3层及以上 |
建筑面积 |
m2 | ||||
|
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 □1981-1990年 □1991-2000年 □2001-2010年 □2011年及以后 | ||||||
|
结构类型 |
□砖石结构(预制板) □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 □混凝土结构 □窑洞 □钢结构 □混杂结构 □其他 | ||||||
|
建造方式 |
□自行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其他 | ||||||
|
土地性质 |
□宅基地 □非宅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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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审批手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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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手续 |
□有 □无 |
规划建设手续 |
□有 □无 | ||||
|
竣工验收手续 |
□有 □无 |
房屋登记手续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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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改造情况 | |||||||
|
是否改造 |
□否 □是 □改造1次 □改造2次及以上 | ||||||
|
改造内容 |
□楼顶加层 □周边扩建 □楼内夹层 □改变承重结构 □其他 (多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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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用途改变情况 | |||||||
|
是否用作经营 |
□是 □否 |
主要用途(多选):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医疗卫生 □休闲娱乐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其他 | |||||
|
经营审批手续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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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用能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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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用能 |
□煤炭 □电 □液化气 □天然气 □其他 (多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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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用能 (含生活热水) |
□煤炭 □电 □液化气 □天然气 □其他 (多选) | ||||||
|
第六部分:安全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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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隐患 判断 |
□存在 □不存在 |
隐患类型: □人工斜坡 □自然斜坡 □危岩 □泥石流沟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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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初判 |
□基本安全 □存在风险 |
风险部位: □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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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 或评定 |
□A级 □B级 □C级 □D级 |
风险部位: □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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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整治计划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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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整治 □计划半年内整治 □计划1年内整治 □无整治计划 □其他 | |||||||
产权人(使用人): 排查人:
相关技术人员: 乡镇(街道)负责人:
附件4
城镇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 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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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开展情况 |
栋数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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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排查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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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排查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的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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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的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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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完成整改的自建房 |
||||
|
其中:存在违法建设,擅自加层和“长高”、“长胖”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自建房 |
||||
|
已完成整改的自建房 |
||||
|
其中:存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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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完成整改的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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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增加房屋荷载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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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完成整改的自建房 |
||||
|
其中:因其他原因导致房屋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 |
||||
|
已完成整改的自建房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5
奉节县自建房(含城镇、农村)排查整治情况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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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填报单位 |
排查情况 |
初判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
已完成整改户(栋)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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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楼栋(栋) |
涉及户数(户) |
涉及人数(人) |
其中:用作经营 自建房情况 |
涉及栋数 |
涉及户数 |
涉及人数 |
其中:用作经营 自建房情况 |
涉及栋数 |
涉及户数 |
涉及人数 |
其中:用作经营 自建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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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栋数 |
涉及户数 |
涉及人数 |
涉及栋数 |
涉及户数 |
涉及人数 |
涉及栋数 |
涉及户数 |
涉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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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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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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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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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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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电话: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