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华电奉节高桥100MW风电
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奉节府办〔2025〕18号
太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保障重庆华电奉节高桥100MW风电工程用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重庆华电奉节高桥100MW风电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华电奉节高桥100MW风电项目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因国家建设重庆华电奉节高桥100MW风电项目工程,需占用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的部分村民房屋,需拆迁的房屋约为2000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发〔2021〕23号),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一、房屋拆迁范围
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部分村民房屋。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参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发〔2021〕23号)。
三、工作职责
太和乡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土地征收中心负责政策及业务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土地征收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被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用土地不补偿,统一组织复垦后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
(一)农村房屋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奉节县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类别结构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1190.00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950.00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800.00 |
砖墙(片石)瓦盖 |
760.00 | |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670.00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460.00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400.0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220.00 |
简易棚房 |
180.00 |
奉节县农村房屋室内附属物补助标准
项目名称 |
类别、规格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室内地板 |
磁地砖 |
㎡ |
60.00 |
|
水磨石 |
㎡ |
80.00 |
| |
外墙砖 |
磁砖 |
㎡ |
50.00 |
|
内墙砖 |
磁砖 |
㎡ |
50.00 |
|
墙纸 |
|
㎡ |
30.00 |
|
乳胶漆 |
|
㎡ |
20.00 |
|
防盗门 |
一般铁门 |
个 |
300.00 |
|
具有特殊功能 |
个 |
500.00 |
| |
套装门 |
|
个 |
400.00 |
|
木墙裙 |
|
㎡ |
25.00 |
|
卷帘门 |
|
㎡ |
70.00 |
|
太阳能热水器 |
迁移 |
个 |
1500.00 |
|
雨棚 |
|
㎡ |
30.00 |
|
闭路电视 |
迁移 |
户 |
230.00 |
|
吊顶 |
|
㎡ |
40.00 |
|
铝合金门窗 |
|
㎡ |
70.00 |
|
防护栏 |
钢条 |
㎡ |
100.00 |
|
铝合金 |
㎡ |
130.00 |
| |
室内固定柜 |
|
㎡ |
200.00 |
|
水缸 |
|
个 |
195.00 |
|
灶台 |
|
个 |
230.00 |
|
洗衣台 |
|
个 |
195.00 |
|
水电管线 |
|
户 |
650.00 |
|
空调挂机 |
移机 |
个 |
300.00 |
|
空调柜机 |
移机 |
个 |
400.00 |
|
天然气 |
销户 |
户 |
3500.00 |
凭开户证明 |
奉节县农村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助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堡坎围墙 |
条石 |
m³ |
90.00 |
集体土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
片石 |
m³ |
78.00 | |||
砖土 |
m³ |
130.00 | |||
围墙 |
m³ |
13.00 | |||
地窖 |
|
个 |
234.00 |
| |
鸡圈 |
|
个 |
130.00 |
| |
沼气池 |
|
个 |
3000.00 |
未使用的不补 | |
水井 (水池、粪池) |
条石 |
m³ |
78.00 |
| |
水泥 |
m³ |
52.00 | |||
简易 |
m³ |
26.00 | |||
机井 |
个 |
455.00 | |||
坟墓 |
土坟 |
单人 |
座 |
5000.00 |
|
双人 |
座 |
6000.00 | |||
碑坟 |
单人 |
座 |
8000.00 | ||
双人 |
座 |
9000.0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 |
90.0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
碎石泥结路面 |
㎡ |
65.00 | |||
简易路面 (机耕道) |
㎡ |
33.00 | |||
地坝 |
水泥 |
㎡ |
50.00 |
地坝:指正规成行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行零星小块弃土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补算偿。 | |
石坝 |
㎡ |
26.00 | |||
三合土 |
㎡ |
20.00 | |||
土 |
㎡ |
7.00 | |||
水电管线 |
|
m |
3.00 |
室外 |
(二)住房安置。
1.住房安置对象的认定。持有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认定的其他合法建房手续且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本方案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2.住房安置方式。本次拆迁,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以不动产登记的或者经认定的其他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1)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2)住房安置对象实行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3) 实行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其标准为1400元/平方米。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4)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5)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拆迁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①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
②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③该家庭无其他住房;
④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1)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2)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的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被搬迁房屋属于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重复住房安置的。
4.搬家费。拆迁农村住房,按照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5.临时安置费。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五、其他事项
(一)太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应在乡、村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太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拆迁房屋现状调查,查明农村房屋及室内装饰物、构筑物等情况,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测绘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
(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及费用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太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补偿安置费用由华电重庆新能源公司支付给县土地征收中心,县土地征收中心再支付给太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四)被搬迁户不得自行拆除房屋,由太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和复垦。由华电重庆新能源公司按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支付被拆迁户10元/平方米的残值补贴,按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支付25元/平方米房屋拆除费用,按宅基地复垦面积支付20元/平方米复垦费用。
(五)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搬迁户,按该房屋补偿标准给予不超过25%的奖励。
六、工作经费
以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合计数为基数,按3%计提工作经费;太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与县土地征收中心的工作经费分配按奉节规资发〔202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太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70%,县土地征收中心30%。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