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奉节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发〔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行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构建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和处置城市管理部件、城市管理事件相关信息,并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管理活动。
(一)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者破坏,需要城市管理有关专业部门处理,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第四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统筹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和协调运行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日常工作由奉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承担。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市(县)长公开信箱、门户网站、12319投诉热线等案件的受理并处置;
(五)负责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中市民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六)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为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城市管理年度目标考核提供依据;
(七)负责全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
第六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组织编制全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其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等所需资金投入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立案、处置、结案等地方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兼容性和可拓展性,满足智慧城市建设的发展,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有关单位建设的地理信息、应急指挥、公共安全视频、交通管理、地下管网等系统共享资源。
第十二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配备适当的信息采集、坐席话务、技术维护等专业人员,保障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县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进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以及区域单元网格划分等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对象的综合普查。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基础信息。承担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综合普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综合普查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本县的规定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问题处置,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处置责任单位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处置责任单位;跨区县的,报请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处置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处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日常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通过日常巡查、系统监控等方法采集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并及时传输至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应当符合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部件、事件标准以及信息采集规范,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做到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采集人员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不得虚报、瞒报、假报或拖延处理。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挠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对收到的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应当依照立案标准判别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应当移交协同平台派遣。
第二十六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派遣。
第二十七条 责任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责任单位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再次派遣对跨区域责任以及经所在责任单位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请示县主管部门后指定专业单位实施代整改,并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永安街道办事处、鱼复街道办事处、夔门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辖区范围内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职能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设在城市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附属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丢失、损坏、标识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派遣至相关安全部门监督处置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第三十二条 处置责任单位未及时有效处置所派遣任务的,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处置。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处置责任单位完成处置后应当向任务派遣单位结案。经核查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不符合结案标准的,任务派遣单位应当再次派遣相关单位重新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处置和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处置责任单位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情况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效能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对永安街道办事处、鱼复街道办事处、夔门街道办事处的考核;
(二)县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责任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城市管理问题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者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以及盗窃、抢夺、毁损信息采集器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以外实行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