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脐橙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奉节脐橙”生产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升“奉节脐橙”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和知名度,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脐橙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其注册号为4019199、11543980),用以证明符合“奉节脐橙”特定的种植地域和产品质量。

第三条  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依法对“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进行许可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是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奉节脐橙特定生长区域的脐橙果实,具体分布在奉节县“一江五河流域”的草堂镇、白帝镇、汾河镇、康乐镇、大树镇、石岗乡、公平镇、永安街道、夔门街道、鱼复街道、朱衣镇、康坪乡、安坪镇、甲高镇、羊市镇、永乐镇、鹤峰乡、新民镇、五马镇、兴隆镇、长安土家族乡、西部新区管委会等乡镇海拔600米以下的低山河谷地带。

第六条  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果品质量,产品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奉节脐橙》地方标准(DB50/ T770-2017),如果有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具备奉节脐橙特定的品质。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

 

第三章“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向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递交《“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后,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地产品进行实地考察,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使用”或“不准予使用”的审批决定。

第十条  取得准予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资格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必须与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签订《“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交纳商标许可使用保证金;

(三)申请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签发《“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授权证书》;

(四)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通过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授权审查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以申请人与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签订的《“奉节脐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准。

 

第四章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对“奉节脐橙”证明商标,只能用于奉节脐橙产品及奉节脐橙产品的宣传,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凡使用纸箱包装的,必须采用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统一的外观设计且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凡使用周转箱的,必须在内装脐橙产品上贴上“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签。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改变“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十六条  在外包装箱上印制“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应当印在包装箱两正面的左上部位,包装箱两正面突出奉节脐橙字样,包装箱两侧面应注明脐橙产品产地、执行标准、规格质量、净重、经销商名称、电话、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在使用证明商标的同时,可以在包装箱规定位置印上自有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标识。

 

第五章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标签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在广告宣传及产品说明书中使用该商标;

(三)优先参加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组织的生产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十八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奉节脐橙”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支持、协助、配合工商、农业、质监、果品、食药监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确保“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

(四)举报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行为;

(五)产品形象宣传必须采用规范的奉节脐橙视觉形象标识、标志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奉节脐橙》地方标准(DB50/ T770-2017)。

 

第六章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九条  奉节县果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奉节脐橙品牌营销和宣传力度,提升奉节脐橙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监督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正确履行“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管理职责,积极管好、用好、宣传好“奉节脐橙”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对“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地考察脐橙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资格条件,并对“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申请使用者进行审查审批;

(二)对脐橙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进入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看;

(四)对假冒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起诉和索赔工作;

(五)检查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的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六)奖励举报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与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签订的《“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声誉。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资格:

(一)违反《“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及《“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二)不符合“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产品地域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达标率低于95%的;

(四)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举报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

(六)少批多用、品牌混用,产品与商标不符的;

(七)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八)其他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侵犯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设计确定证明商标标签的印制版式和数量,根据需要统一订制并进行登记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随意发放。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设计确定通用型证明商标包装箱,供被许可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打击假冒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行为,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要求进行包装,确保产品质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造成消费者、经营者索赔的,全部由其负责赔偿,并追究其损害“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信誉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季节性处理等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将追究其损害“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信誉的责任,并由损害“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信誉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负责一切查证费用,同时还必须赔偿给其他“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资格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擅自在脐橙产品包装上标注与“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属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行为,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对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行为,可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第二十八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奉节县脐橙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授权证书》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办〔2007〕9号)同时废止。

 

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