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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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奉节府发〔201836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奉节县禁燃区划定范围

朝阳社区、竹枝社区、香山社区、明月社区、人和社区、羽声社区、滨河社区、明良社区、茶店社区、康宁社区、步云社区、迎宾社区、新竹社区、魏家社区、清水社区、胡家社区、冒峰社区、宝塔坪社区等城市建城区。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奉节府通〔2016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8820

 

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