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分散式供水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18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3
 

  

 

奉节县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是指利用二十人(不含二十人)以下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四条 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位置、居住条件、经济成本和用水习惯等因素,因地制宜进行规划。由工程所在的村(社区)民委员会组织受益群众提出规划建设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查后,报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水务局审批。

第五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主导,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情况下,采取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受益群众自建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六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由县水务局会同相关单位验收后支付补助。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捐资建设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八条  谁投资、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用水户自建和其他社会资本兴建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属出资人所有。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各类分散式供水设施,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下列范围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一)取水、蓄水、净水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

(二)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三)保证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

运行管护组织应当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十一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应坚持属地管理、村民自治、谁受益谁负担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落实村镇分散式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选用合格的水源。

第十五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水量、水质符合农村安全饮用水标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依法划定村镇分散式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制定落实村镇分散式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不被污染。

第十七条  下列范围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范围:

(一)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二)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水窖、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周边30米。

第十八条  因养殖、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变化、水量减少、水质污染等饮水安全问题,由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运行管护组织应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对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制水消毒工艺、水质检测等进行培训。县水务局、县疾控中心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护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三)接受用水户监督;

(四)规范供水档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运行管护组织可以暂停供水;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户名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及时告知运行管护组织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用水户与运行管护组织双方协商定价,将协商确定的水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备案并公开公示后执行。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和维修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转、长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应当分表计量。

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由用水户管护的水表损毁、滞行、停行、逆行时,用水户应当告知运行管护组织,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运行管护组织可以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量。

第二十五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第二十六条  因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运行管护组织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运行管护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

第二十七条  已投入运行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组织不得随意停止或者退出运营。

运行管护组织确需停止或者退出供水运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第二十八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处置,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