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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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奉节县解决移民

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奉节府办〔2008〕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奉节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奉节县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奉节县三峡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社会稳定,实现库区和安置区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渝府办〔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三条  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城镇移民对象界定

 

第五条  淹没农转非移民指在搬迁安置时采取自谋职业、非种植业投靠、二三产业、随城(集)镇搬迁等非农安置且农转非的,或采取农业安置后又因其他原因农转非的农村移民。

第六条  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集)镇迁建新址规划征地并按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搬迁安置的占地移民。

第七条  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补偿销号或领取搬迁费的居民。

第八条  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淹没企业搬迁安置销号时在册,且有本县淹没社区(村居委)非农户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移民;淹没企业对其进行了生活安置的下岗职工移民。

 

第三章   

 

第九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包括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以困难补助为主,特殊救济为辅。

第十条  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和标准

1.困难补助对象。生活困难的三峡水库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集)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集)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2.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原迁移民人数及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人每年4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困难补助。

(1)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

(2)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能自食其力,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或组织培训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人员家庭。

(3)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员。

(4)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和中央、市直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册人员家庭。

(5)正在服刑、劳教或批捕在逃人员。

(6)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

(7)拥有非营运小汽车,营运船舶、大型汽车、大型机械设备的家庭。

(8)兴办企业的法人家庭。

(9)申请时已死亡移民人口。

(10)其他原因不能享受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或家庭。

(三)困难补助程序

困难补助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审批的程序。

1.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书,并填报《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奉节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救助申请审查表》,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移民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下岗失业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村(居)委会干部入户调查核实后在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再次核实,经乡镇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移民部门。

4.县级审批。受人民政府的委托,由县移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对上报对象依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困难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

(四)困难补助办理时间。困难补助实行一年一核定,一年一发放,于每年10月至11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12月至次年1月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特殊救济

(一)特殊救济对象

因重大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子女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城镇移民家庭,可申请特殊救济。

(二)特殊救济条件和标准

移民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特殊救济。每户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救济。

1.移民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损失较大和家庭成员重大伤残,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每户救济2000元。

2.当年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其住院治疗的检查、治疗费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万元以内的,救济1000元;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5万元以内的,救济1500元;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救济2000元。

3.享受困难救助的移民家庭中,因子女当年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而无力供其上学的,每个学生一次性救济2000元。

(三)特殊救济程序

特殊救济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审批的程序。

1.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递交申请书,并填报《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奉节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殊救济申请审查表》,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移民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下岗失业证等相关证件。

(2)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困难户,需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县民政部门或救灾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重大疾病患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明材料(药店出具的发票不作为证明材料)。

(4)当年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等入学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组织人员(2人以上)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提出核实意见,并在本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全部材料报县移民部门。

4.县级审批。受人民政府的委托,由县移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对上报对象依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特殊救济条件的给予审批。

(四)特殊救济办理时间。特殊救济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审批,一年一发放。阶段性学习救济于每年的8月至9月办理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自然灾害救助于发生当月申报,次月审批发放;重大疾病救济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1月办理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业培训

(一)范围。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城(集)镇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职业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城(集)镇移民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全县移民培训计划统一管理,按照移民培训现行程序,由县移民部门会同县财政、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二)方式和内容。利用已经命名挂牌的移民培训学校和基地,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采取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进行订单式技能培训;对有一定经济头脑和创业意识、有初步创业条件的,县移民部门有计划地组织自主创业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扶持

(一)范围。主要对移民社区公益性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的项目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项目扶持必须经移民社区多数移民认可后,由村(居)委员会或项目业主申请,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移民部门会同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安排。

第十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根据城镇移民人数将困难救助和特殊救济资金测算分配到各乡镇,由乡镇控制使用。各乡镇测算分配资金根据移民人数的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开设 “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专账核算。

(三)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优先保证困难补助,然后依次考虑特殊救济、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

(四)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管理。经初审为享受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的对象,由户主在县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并将账号如实准确填写在审批表上。县级审查完毕后,县移民部门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奉节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特殊救济)汇总表》。县财政部门依据补助(救济)人员名单及补助(救济)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指定金融机构。指定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移民个人账户上,并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告知补助(救济)对象到银行领取补助(救济)资金。

(五)就业培训资金管理。根据县移民部门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县财政部门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六)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直接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业主。

第十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年度决算。每年年终,县财政部门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编制列入财政总决算。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移民局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  县移民部门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和项目审查;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县民政部门协助困难移民家庭的界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领取养老金和企业退休金的移民、下岗失业职工移民的证明以及协助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县信访部门负责移民的上访接待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户口完善;县卫生部门负责重大疾病的界定工作;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兑现全过程的监督;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教育部门协助入学困难学生的界定;其他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方案制定、困难移民对象的核实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的委托,负责申请接收、核实、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以下要求实施:出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出县在市内非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移民,且安置地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没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出地负责实施。出乡镇在县内移民乡镇安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出乡镇在县内非移民乡镇安置的,由迁出乡镇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困难救助和特殊救济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困难救助对象一年一核定,特殊救济对象原则上一年申报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移民转非后享受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其享受的期限需扣减已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县移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管理。使用该资金的项目单位、个人以及发放管理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逃避。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城镇移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并追回其冒领的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秩序等。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细则所称的严重自然灾害,指城(集)镇移民家庭遭受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疾病,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风湿性心脏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

第二十八条  细则实施的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资金不抵扣民政低保金基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奉节县移民局、奉节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