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3〕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2013年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奉节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奉节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条 县地震局是我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主管部门。
县发改委、城乡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参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一览表》(附件3)中界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必须按照重庆市地震局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填写《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确认申请表》),县地震局在受理《确认申请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确定意见。建设单位按照确定意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完成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后,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批复到县地震局办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意见书》(以下简称“确认意见书”),县地震局于接到批复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意见书》。
第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申请立项审批或初步设计审查之前,应到县地震局办理《确认意见书》。
第八条 积极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建设,县城乡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推广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引导农民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建房。
第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制度。凡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确认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城乡建委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认意见书》中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验收;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由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到县地震局申请登记后,由县地震局呈报重庆市地震局审批。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县城乡建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
2.《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意见书》
3.《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一览表》
附件1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确认申请表
奉节县地震局 制
申请单位(加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地址 |
| |||
|
工程场址 |
中心坐标: 东经: 北纬: | |||
|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
建设单位 |
单位名称 |
| ||
|
单位地址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手机/办公电话) |
| |
|
联系邮箱 |
|
邮政编码 |
| |
|
项目基本 情况 |
投资方 |
| ||
|
投资额 |
| |||
|
建设规模 |
| |||
|
主要功能 |
| |||
|
受理单位 意见 |
受理人: 复核人: 审查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附件2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确认意见书
奉节县地震局 制
|
项目 名称 |
| ||||||
|
建设 单位 |
单位名称 |
| |||||
|
单位地址 |
市 县(市、区) 路 |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
| ||||
|
手机 |
| ||||||
|
工程 场址 |
市 县(市、区) 路 | ||||||
|
中心坐标:东经: 北纬: | |||||||
|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总投资额 |
| |||||
|
建设规模 |
| ||||||
|
主要功能 |
| ||||||
|
备注 |
本表一式两份,县地震局、建设单位各一份。 | ||||||
|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意见 | |||||||
|
一、依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地震动参数确定:50年超越概率10%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g;中硬场地条件下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s。 二、依据 地震小区划结果,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地震动参数确定: 50年超越概率63%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g;最大动力放大倍数 ;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s; 50年超越概率10%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g;最大动力放大倍数 ;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s; 50年超越概率2%( )、3%( )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g;最大动力放大倍数 ;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s。 三、该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按照 地震局关于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 震安评〔 〕 号)文件执行。 四、该建设项目属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综合考虑其使用功能和地震破坏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防震减灾法第35条规定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要求,该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在上述第 条基础上,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 g,反应谱特征周期不变。
该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上述第 条确定。
经办人 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 确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建设工程一览表
|
类 型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
|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
1. 市及重点防御区内的区县(自治县、市)首脑机关的办公用房和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2. 大型工矿企业、国防、军事单位的重要办公、生产、动力设施和试验中心用房. 3. 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4. 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礼堂、娱乐场所、商场、大于300床位的医院(疗养院)等建筑。 |
|
5. 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6. 易地重建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镇的新址选择。 | |
|
7. 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工程。 8. 大型车站、港口、码头和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9. 大中型水库(蓄水量≥1亿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坝。 10. 单机容量≥300MW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KV变电站和调度楼;市级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 |
|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
11. 市中心(CI)长途电信枢纽楼、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12. 高度250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和高度350米以上的钢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 |
|
13. 市和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建筑及天线支持物。 14. 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机房建筑及天线基座。 | |
|
15. 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16. 大中型储油、储气、储水工程; 17. 大型粮油库、冷冻库; 18. 45米以上砖烟囱和80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 |
|
可能产生严重 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1. 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核生产厂房。 2. 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3. 大中型化工工程。 4. 日处理1000吨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5. 日处理5万吨的污水处理工程。 6. 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产、储存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