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奉节府发〔2026〕4号
为有效保护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34号)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奉节县行政区域所辖范围。
二、禁猎期: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猎工具包括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气枪、毒药、爆炸物、排铳、猎夹、吊杠、猎套、电捕或电子诱捕装置、地枪、地弓、电网、粘网、无人机投掷猎捕工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和装置。
四、禁猎方式为红外探测、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鹰抓、犬捕、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
五、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七、林业、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非法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资源、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活栖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110、56733366。
九、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原《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奉节府发〔2020〕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