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3-04-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成员单位:

《奉节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征求了指挥部成员单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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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第二版》《牛皮肤性结节病防治技术规范》《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马瘟防范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21天内多数乡镇(街道)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4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5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县内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县内。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重大级)动物疫情

非洲猪瘟:21天内9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3以上4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15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4以上6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5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牛皮肤性结节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3.3较大级)动物疫情

非洲猪瘟: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县县发生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以上3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4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4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7个以上15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牛皮肤性结节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7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一般级)动物疫情

非洲猪瘟: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级疫情响应。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7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牛皮肤性结节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下疫点。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奉节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5.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为防止疫情扩散,经专家组或县动物疫控机构诊断判定为可疑或疑似病例的,应对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采取监视,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并按按规定程序上报。

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理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1.5.4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全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1.5.5依法应对,果断处置。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早、快、严、小的原则,依法、科学、及时、果断处置疫情。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级应急机构

2.1.1.1县应急指挥部

奉节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突发动物疫情专项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和日常防控监管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技术处置(下设专家组)、疫情监测、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

2.1.1.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农业农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武警、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等22个成员单位组成,各部门职能职责见附件1

2.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发生疫情时,应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分管负责人为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工作。

2.1.3现场指挥机构

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视疫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4专家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相应级别疫情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本乡镇(街道)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全县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县、乡镇(街道)兽医部门要及时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县农业农村委要根据日常监测信息和可能导致疫情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预防准备工作,及时向本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2预警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级别应当根据疫情发展的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进行调整;当确定不可能发生疫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应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3.3.1.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1.1.2县、乡镇(街道)兽医部门;

3.3.1.1.3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兽医部门相关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相关人员;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相关人员。

3.3.2报告形式

兽医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内容

3.3.3.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3.3.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3.3.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3.3.3.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3.3.3.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4疫情确认与公布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的,当地兽医部门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公布或授权市农业农村委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突发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动物疫情严重程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和发展态势,对应启动级、级、级和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提供指导。

4.2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早、快、严、小”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发病场(户)采取监视、隔离、消毒,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等临时先期处置措施。对临床症状典型,可能迅速扩散的疑似疫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专家组诊断意见,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措施。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街道)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响应措施

突发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疫县封锁

认定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指挥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出封锁令。

4.3.2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县、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3.3安全防护

4.3.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应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卫生医疗部门应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同时,要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3.4扑杀与消毒

按规定对染疫及其相关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3.5免疫与监测

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跟踪和溯源,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发展情况。

4.3.6限制交易

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4.3.7情况通报

定时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并与毗邻地县人民政府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4.3.8治安维稳

公安、武警等部门要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疫县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9舆论引导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信息,加强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10处置记录

参加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详细记录疫情处置过程,根据疫情级别,由相应层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办公室进行汇总。

4.4响应终止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后,县及其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终止应急响应。

4.5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5.后期工作

5.1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兽医主管部门。

评估内容: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维护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动物产品的供给,保持药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严厉查处引发疫情的违法行为和借机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

5.3奖励抚恤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对在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责任追究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合理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县民政局要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县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及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强化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制订相应的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县农业农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兽医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动态管理,保障应急工作需要。县财政局应将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监督执法、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充足资金保障。县发展改革委应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6.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并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县卫生健康委开展工作。

6.4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县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要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防疫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6.6技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支持突发动物疫情样品采集、监测、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配备与使用。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重庆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附件:1.奉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2.奉节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奉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统筹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传达县指挥部指令;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县农业农村委:组织拟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和防控措施;负责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各级兽医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疫和疫情处置的技术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和储存工作;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严防疫县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做好疫情监测和评估,诊断突发动物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动物疫情信息。

县委宣传部: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处理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各项经费保障工作,筹集、安排、监督、使用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电信等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及运行工作。

县科技局: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科技问题。

县交通局:配合兽医部门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检查消毒工作,配合做好疫县封锁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建立绿色通道,确保运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物资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县商务委:在疫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协助查处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利用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保障疫点(区)封锁、动物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的实施,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受损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指导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疫县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负责督促落实广场、公园等城县市政场所观赏动物的防疫措施;负责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告知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对所辖水域、区域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打捞和无害化处理。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督促旅游景县做好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工作。根据需要督促旅游景县暂停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暂停信鸽放飞、展览、交易。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负责组织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病人的诊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县人民政府和重庆市卫健委,并通报县农业农村委,及时采取有关防控措施。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后的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人用药品、医疗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武警:支持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负责组织优先运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兽医部门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严格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协助做好疫县的封锁工作。

附件2奉节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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