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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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用电安全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1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十四五”良好开局、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四川凉山州西昌市“3.30”森林火灾事故教训,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现实意义

电力事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遍布城乡各处的电力设施是电力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社会重要的公共设施,关系到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我县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虽然有较大改善,但仍然存在较多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建设、线下违章施工、树线矛盾、杆塔基础杂物堆积、杆塔及拉线基础附近工程建设危及线路等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电力线路引发的人身触电、电力线路接地、跳闸、停电、断线、倒杆等现象频频出现。

电力设施保护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公路建设等项目建设中应当纳入总体规划,适当超前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各乡镇、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源头治理;从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为推动“十四五”良好开局和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环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和电网运行安全。

二、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或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需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且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操作,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等需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作业。

三、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在严格履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强化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共同抓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一)县经济信息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履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机制,督促企业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做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及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审批,会同规划部门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会审后批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开展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

(二)县应急局。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将电力线路通道树障山火隐患、防洪抗汛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并将督查结果全县通报,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电力山火隐患排查治理、防洪抗汛工作;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电力线路通道安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提前预留电力线路通道,确保电力线路通道安全距离。严格控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用地审批,

(四)县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审批手续的管理和指导,禁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未经规划许可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办理用地手续。

(五)县住房城乡建委。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筑施工行为,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防止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到县经济信息委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批准后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县交通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设计施工满足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对电力设施造成的安全隐患协调整改;负责做好公路干线沿线电力通道内绿化带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规划公路沿线绿化带,应提前预留电力线路安全通道,确保种植行道树景观植物的自然生长高度满足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标准。

(七)县公安局。负责认真执行中央各部委关于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民爆作业管控,依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对无理取闹、阻挠电力建设的人员依法处理,依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始终保持对涉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八)县城管局。加强管辖区域内城市绿化、行道树等电力线路通道内安全管理,授权供电企业及时修剪、砍伐管辖区域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超高树竹,确保种植的景观植物生长高度满足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标准。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建筑。

(九)县林业局。负责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修剪、砍伐的协调工作,负责及时办理砍伐手续。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时,要依据电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保护电力线路通道,避免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

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电力企业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十)各乡镇(街道)。协助电力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总保户保安装宣传工作配合电力部门做好安全用电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常态联动机制,指定专人员固化与供电企业的联系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责令强制拆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供电企业技术指导下,组织砍伐或者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种植物、堆放物品,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牵头处置单位或个人树障清理、线路改造矛盾;及时制止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线下建房、线下违法施工、堆放物品、树线矛盾等导致电力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一)供电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标识、标志;定期开展电力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程砍伐出通道,按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企业应在设计上提高标准,采用同杆多回路和杆塔交跨、高低腿铁塔、管线入地等新技术,尽量少占用林地和少采伐林木;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提高科技防范保护能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落实总保、户保安装,做好安全用电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等相关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常态联动机制,主动对接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供电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严禁向非法生产、经营、违章建筑等作业场所供电。

四、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创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供电企业等应多层次、多角度向群众宣讲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通过宣传教育、正面引导、劝诫警示、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动员广大群众依法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筑牢防线。

(二)建章立制,强化责任意识。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群众主动、企业主体”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履行好保护电力设施的主导责任,真正负起宣传、布置、检查、督办的责任。

(三)综合管控,建立联合机制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要结合我县实际提前谋划,防患未然,加强源头治理。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业务指导,简化审批流程,搭建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各项手续报批、快捷办理平台,定期召开协调会。建立各部门联合执法的协作机制,对蓄意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予以告诫和警示,对破坏电力线路通道、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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